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江西省人大代表:建议在职业院校设置非遗相关专业******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记者 李韵涵)正在召开的江西省两会上,江西省人大代表、国家级非遗夏布绣代表性传承人吴婉菁建议,要加强江西省非遗传承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深入研究江西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据了解,江西现有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58项,包括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等10个类别,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88个、省级代表性项目470个。
“江西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开展了丰富的工作,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支持,极大增强了非遗项目影响力、社会参与度、市场认可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吴婉菁表示,但从非遗传承现状来看,最欠缺的是非遗传承产生内生产力和造血功能的传承人。
吴婉菁认为,能有效推进江西非遗项目的高质量传承和发展,承担起非遗传承人培养重任的非职业院校莫属,特别作为地方性院校的职业教育,在担负培养技术实用性人才任务的同时也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域文化发展的重任,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地方职业院校的独特作用,既是非遗传承事业之所急,也是职业院校教育突破发展之所需。
为此,吴婉菁建议,深入研究江西省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相关部门参与非遗相关专业设置评估机制,精准、合理做好职业院校该专业的设置。
吴婉菁表示,还要逐步解决职业院校非遗专业教师资匮乏问题,保障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联合办学,创新教学模式,吸纳专业人才强化师资队伍,积极搭建非遗实训平台。
在课程安排上,吴婉菁认为,应邀请行业专家及部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和调整,在兼顾实践和理论基础上,科学、系统做好江西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的课程安排。
此外,还应加大对非遗传承行业的扶持力度,促进非遗传承行业健康壮大发展,提高非遗传承专业学生就业选择面和就业质量,解决职业院校非遗传承专业后续生源少,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完)